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確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房屋的白蟻防治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是指對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房屋的白蟻預防和對原有房屋的白蟻檢查與滅治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家庭裝飾裝修房屋自愿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五條 荊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市城區白蟻防治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和對各縣(市)白蟻防治的業務指導。
各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國土、物價、監察、工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白蟻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業防治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并持有關資料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設項目依法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白蟻預防計劃列入項目設計方案,并將白蟻預防費列入工程概預算內。
第九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白蟻防治合同中應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保證期限、定期回訪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第十條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的,白蟻防治單位與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簽訂白蟻預防補充合同,并進行白蟻預防補救處理。
第十一條 已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投入使用的單位房屋建筑,在白蟻預防合同有效期限內進行裝飾、裝修或修繕時,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對裝飾、裝修或修繕部分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后,應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出具白蟻預防處理報告。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在進行工程驗收時,應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查驗白蟻防治預防處理報告;建設單位應將有關白蟻防治資料交城市建設檔案館歸檔。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白蟻預防處理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確保防治效果。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房屋發生蟻害的,應當及時向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并委托、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檢查和滅治。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單位必須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合格的白蟻防治藥物。藥物要有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藥物進出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健全施工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有防治工程都要進行定期回訪復查,并登記造冊,建檔備查。
第十九 條白蟻防治實行有償服務。白蟻防治費的收取標準,應嚴格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白蟻防治管理有關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荊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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